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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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执业准则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681人看过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必须遵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代理,不得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最基本的要求。
  2.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专利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专利代理机构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专利代理机构不按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的,属于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专利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3.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过程中,会了解到委托人发明创造的情况,其中有些情况是属于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是专利文件中没有披露的。这些技术秘密的泄露,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过程中,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以外的有关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4.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已于1991年颁布《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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