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履行赡养义务 赠与合同可撤销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781人看过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扶养义务人动手殴打赠与人并要求赠与人搬出已赠与给扶养人的房屋,则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身体健康,且给赠与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符合该条规定第一款情形。

   同时,该规定第二款中的“扶养义务”在广义上包括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和抚养义务,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符合该情形,且违背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扶养人的赠与并要求扶养人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赠与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