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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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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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下落不明网购平台担责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890人看过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仅在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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