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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杰律师
执业资质:1330720**********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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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行政复议 |591人看过
(申请人) :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中止本案审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文号: )。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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