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处分。但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情形之一,夫妻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