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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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材料大多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682人看过

  《通知》是项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之一,依法属于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规定中所称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为“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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