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劳动者应聘到该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依法享受劳动者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