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合伙联营 |608人看过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