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
为确保《解释》符合刑法规定精神,体现信息网络特点,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立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有的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网络造谣、传谣活动也妨碍了网民从信息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解释》通过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名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网络秩序是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延伸,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制网络行为,是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的现实需要。《解释》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严密了刑事法网,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科学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信息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解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网络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同时,《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也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惩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明确法律界限,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关注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始终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通过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和评论,能够了解社会情况和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但网民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不能触及法律底线。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所谓“言论自由”。出台《解释》不是为了“管制”网络言论。《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也严格区分恶意造谣、恶意传谣行为与不明真相发帖、转帖行为之间的界限,有助于确保公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言论自由。
第四,注重教育引导,推动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解释》同时还具有教育、引导作用,有助于促使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解释》立足当前实际,依法打击公众反映强烈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有助于促进相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完善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机制,推动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