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自首情节认定中的自动投案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424人看过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