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不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限制或剥夺。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但是,不同的股权权能与出资联系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知情权具有共益权性质,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固有权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不完全体现为财产性权利,与出资义务的联系程度较远。尽管股东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但其作为公司章程记载和工商登记的股东,在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股东资格并不被法律当然否定,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应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唯有加以限制或剥夺。
未出资股东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