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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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油款驾车逃离如何定性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655人看过

 定性过程中有盗窃罪、抢夺罪和合同诈骗罪三种意见。应属于合同诈骗罪。

首先,加油站的存在就是向欲加油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将车开到加油站并告知工作人员加油数量,应视为其向加油站发出要约,工作人员给车辆加油,即为承诺,加油人和加油站之间显然是合同关系。加油站基于合同关系履行了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加油人却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后逃匿,该行为既非秘密窃取,亦非公然夺取。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法条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属合同诈骗行为。本案中,不管加油人在加油过程中是何心理,待其驾车离去时,显然已经产生犯意,其内心已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由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5000元,而如果诈骗的数额低于5000元,则或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

最后,分析加油人的行为和心理可见,收到加油站给付的柴油之后,本想依约履行合同,但由于工作人员离开,暂时无人收款,其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怀侥幸心理逃离。瞬间一念,使一份正常履行的民事合同之性质发生变化,行为也因此变成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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