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女双方没有领证同居,女方怀孕提出分手,并且把孩子打掉了。男方要求退回彩礼,女方要给吗?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1人看过

刘海杰律师解答:首先,需要界定“彩礼”,是真正意义上的彩礼,还是包括了赠送的钱物在内的礼物混称。如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彩礼,依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本案还需要考虑彩礼的实际花费去向和女方的身体康复事宜综合确定返还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