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禄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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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发布者:钟禄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6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江西南昌市人)在深圳龙华某工厂打工的陈某下班后为挣外块在工业园区门口摆推为路人提供黄色电影下栽业务,后被巡逻路过的派出所民警发现,随后陈某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某被拘留后,其亲属到我所咨询并委托我所代理了此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了案发的整个过程,并积极准备案件辩护思路。

2013年5月,公安局以陈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认真阅读了全部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的确涉嫌犯罪,但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理由为陈某被民警查扣时只是在电脑上发现了120多部黄色电影,且民警抓获陈某时并未发现其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且根据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只是刚做这个生意,查扣当天是第一天出摊,还有没为路人下栽一部黄色电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刑在三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刑在十年以上。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在二年以下进行判处,但如果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准确进行定罪,对陈某的量刑起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而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罪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为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主观上虽然有牟利的目的,但因客观原因并没有实施为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此,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同时,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将律师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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