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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308人看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观点

根据本条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观、准确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确,且法院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另外,在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属于立案之后的处理、因此,在立案阶段,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实质上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即被告是否是与原告具有法律关系的合适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不合适,被告与原告并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则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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