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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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722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此种义务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是基于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在实践生活中,不乏有些人不满意于自己的配偶,在生活中不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甚至无情地抛弃对方。因此,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另一方有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当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或者双方就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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