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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9人看过

罗庄区人民法院向来重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近日,罗庄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600,000元。

基本案情

供应病死、死因不明的猪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生猪收购的过程中,将收购的600余头猪运送至王某建(另案处理)经营的屠宰点,让其代为屠宰、销售。期间,王某某在明知有150余头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让王某建代为屠宰并销售,其违法所得共计28万余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供应并让其代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王某某的销售金额,其应支付赔偿金2,600,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判令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是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不法商贩在利益驱使下触犯法律,必然受到严惩;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场超市购买食品,切勿贪小便宜;食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罗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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