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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调整座椅靠背压坏后座乘客电脑,要赔吗?法院判了!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229人看过

高铁现已成为人们出行的

常用交通工具,

不少旅客上车就坐后,

会下意识地调整自己的座椅角度

以便更舒适地乘车。

而正是这个小小的动作,

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基本案情

20223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从深圳前往武汉,该趟列车车厢内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

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买不久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慎压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造成电脑显示屏损坏。

王某遂向乘警寻求帮助,后双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往派出所,但在派出所协商未成。急于赶时间的王某于当日再次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往武汉。到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往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始终未得到赔偿的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故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注意和提示后排旅客。但刘某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造成王某笔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使用时,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其他部分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除去高铁票手续费15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88.5-15*70%=3341.4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条即过失相抵原则,即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可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


来源:湘阴县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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