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某获得拆迁补偿款20万元。2017年李小某私下拿走李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将20万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2022年李某因疾病需要用钱就医,便让女儿李二某去银行取钱,李二某到达银行后发现卡里的钱早在2017年就被取走了,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取走钱的正是李某的孙女李小某。后李某的家人报警,警方认为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决定不予立案。
那么李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公开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客观方面,李小某在没有告知李某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其身份证和存折并去银行将存款取走,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自2017年李小某将钱取走后并未向李某告知,而是李某在需要用钱的时候才得知钱已经被李小某取走,且在事后与李小某协商的过程中,李小某也拒不返还,足以证实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同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0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或者盗窃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即李小某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