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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前扑致老人受惊摔成九级伤残,饲养人需担责吗?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299人看过

宠物狗前扑致老人受惊摔成九级伤残

狗主人却认为自家狗狗小型、温顺

不可能往老人身上扑

老人的伤和宠物狗有没有关系?

狗主人需不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晚9时许,76岁的原告庄某某与老伴在公园散步,被告孙某某带着未拴牵绳的狗在同一个公园遛狗,被告孙某某的狗在经过原告身前时突然向原告身上扑,原告庄某某坐倒在地。被告上前扶起原告后,遂打电话叫其儿子找车将庄某某送到巨野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3天,费用由被告孙某某垫付,又在济宁骨伤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26195.7元。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诉至巨野法院。被告孙某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体型较小、性格温顺,不可能向原告庄某某身上扑,更不可能将其扑倒,当时原告庄某某说是被狗扑倒受伤,所以被告孙某某开始时配合原告庄某某检查治疗,后来发现原告庄某某身上并没有与宠物狗接触的痕迹,另外案发时公园尚未完工,基础设施不完善,且公园内的道路与绿化草丛有一定的高度差,原告年龄较大,有可能踩在道路的边缘滑入草丛受伤。被告孙某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庄某某在散步期间,因宠物狗前扑而受惊吓倒地,被告孙某某当场赶到并承认是自己的狗致其受伤,喊来家人将原告庄某某送到医院医治,先后垫付医疗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主张其饲养的是小型宠物犬,未对原告庄某某有侵权行为,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原告庄某某身上不存在扑咬痕迹,原告庄某某所受伤害与犬只之间也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原告庄某某为九级伤残,原告庄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4248.7元,由被告孙某某全额赔偿。

案例解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的加害行为;二、被侵权人受有损害的事实;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无需证明动物饲养人存在过错,只需举证证明符合以上三个要件侵权责任便成立。

本案中被告孙某某饲养的宠物狗未拴狗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因宠物狗自行前扑致使原告庄某某摔倒受伤,虽然原告身上并不存在与宠物狗接触痕迹,但原告受有损害的事实与宠物狗前扑的行为存有因果关系,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三要件。

在规范管理饲养动物的情形下,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只有减轻责任的一种情形即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本案被告孙某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未拴狗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不存在原告庄某某故意造成侵权的情形,那么原告庄某某的责任便无法得以减轻,至于庄某某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公园环境因素等并不属于法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全额赔偿。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的被告孙某某饲养的系小型宠物狗,如果其能够按照管理规定给宠物狗拴上绳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饲养动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于人于己均有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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