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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该如何选择?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950人看过

   《民法典》施行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前者注重事前防御,后者注重事后救济。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如何衔接适用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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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中的不同责任认定思路

不区分请求权的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按照传统“大侵权模式”下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方法进行责任认定:

    (1)确认案涉权利类型。确认案涉人格权益种类,并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相应的人格权益;

    (2)认定责任是否成立。按照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认定责任是否成立;

    (3)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确定行为人需承担的责任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4)明确责任承担形式。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侵权情节、致损情况相一致。

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分别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区分请求权分别认定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形式,需要在两种请求权下分别进行一次“责任成立→责任方式→责任形式”的认定。

 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一起认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认定责任成立与否这一步区分请求权进行认定,进而统一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责任成立与否这一步需要进行两次判断,整体思路上保留传统“大侵权模式”下的论证结构。

不明确区分请求权的责任形式直接确定思路

      该种思路,在认定行为人侵害人格权需要承担责任后,直接按照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逐项认定,可以概括为“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确定责任方式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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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案件不同责任认定思路中的争议问题

      上述四种不同的责任认定思路,实际是对是否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是否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承担方式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是否区分请求权分别认定责任成立实际是关于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认定方法问题。

     (1)不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责任按照当事人选定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认定,法官不主动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

     (2)区分请求权认定责任成立。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会主动区分请求权进行责任认定,在两种请求权下分别采用不同的责任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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