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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753人看过

随着移动互联网、微信的兴起,微信朋友圈代购作为一个新鲜行当悄然火热起来,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但微信代购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广大“微友”在交易时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


原告小刘通过朋友介绍加了代购小A的微信,通过微信向小A购买手办三个,并向其转账二千余元。小刘收到了代购小A寄来的手办后却发现三个都是残次品,且包装还有其他人拆过的痕迹。小刘与代购小A沟通退货事宜,没想到代购小A不仅拒绝退货,还拉黑了小刘的微信,于是,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代购小A退还货款。




代购小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某市,现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小刘通过微信这种信息网络方式向被告购买手办,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辖权进行约定。小刘提交证据载明的收货地址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即合同履行地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故花山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对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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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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