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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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我国第三大高发性犯罪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9人看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数量第三多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人数高达6.4万人。



 NO.1    案情介绍

      2021年底,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获悉他人欲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其个人所有的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等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转账使用,并配合上家提供人脸识别用以转账,非法获利近万元,帮助上家合计转账640余万元,其中网络诈骗资金100余万元。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


 NO.2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天津

德敬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两项罪名同作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且对上游犯罪均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的概括性主观明知,容易为人们所混淆且难以区分的两项罪名。通俗来讲,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帮助行为,并不必然阻断司法机关对赃款的正常追缴,其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行为人在提供银行账户之后又有后续的帮助取现、套现、转移钱款等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所得追缴设置障碍的,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为我国第三大犯罪的帮信罪,其高发性背后映射出当前疫情下社会治理、网络监管方面暴露出的些许问题。只有提高警醒意识,懂得虽爱财但取之有道,方能不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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