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郑某因聚餐喝了酒,通过某出行APP发出代驾订单。代驾人员孙某接单后,驾驶郑某车辆,载乘郑某向目的地行驶。经过一路口时,与钱某高速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郑某死亡、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钱某弃车逃逸。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钱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B科技公司是代驾平台经营者,代驾司机孙某与C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代驾劳务协议。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郑某父母将钱某、A保险公司、B科技公司、孙某、C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孙某和钱某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 赔偿责任最终由哪些主体承担?
裁判要旨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主体较多,事故发生后,双方车主、保险公司、代驾人员、代驾服务提供者、代驾平台经营者都可能被列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划分代驾方、被代驾方、第三人三方的责任比例。其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先后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再者,确定代驾方的责任最终由谁承担,目前的代驾模式中,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劳务关系,则赔偿责任由代驾服务提供者承担;但不排除随着行业发展,代驾司机作为独立个体提供服务,网络平台仅作为居间人,这种模式下的责任承担具体应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关于代驾平台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受害方应举证证明该平台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