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多地频发烂尾楼问题。长沙新力铂园、武汉绿地光谷、南昌新力城、郑州名门翠园等项目的业主纷纷给银行发“强制停贷告知书”,明确“不复工就不还贷”的诉求。7月11日,岳阳恒大未来城二期业主也发布了一份“强制停贷告知书”。
随着国内多地出现疫情,近来多地出现业主“停贷”的现象,特别是目前不少烂尾楼盘,出现预售监管资金被腾挪,小区业主集体拒绝还贷等现象。从感性认知来说,购房者想法可以理解,穷尽一生积蓄支付房屋首付款后继续办理按揭贷款,楼盘烂尾导致非但不能及时搬入新房,每月还面临高额债务的偿还义务。因此很多购房者会觉得“我又没拿到房子,凭什么还房贷,我认亏,这房子不要了,楼盘烂尾银行爱拿就拿走,房贷我也不还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购房合约是业主和开发商签署的,而贷款协议是业主和银行签署的,因此即便楼盘烂尾无法入住,贷款还是需要持续偿还的,由此引发了银行与业主间因发生纠纷产生的大量诉讼。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因开发商楼盘“烂尾”,多位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按揭借款合同的多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多位购房人于2019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房屋。付完首付款后,三方(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以按揭方式支付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过了交房期开发商表示无法按时交房,且不能确定何时交房。多位购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及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截止期限内无法交房,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将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还给购房人,另外购房人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支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最高法新修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通俗地说,今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当出现烂尾等导致买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时,在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也一并解除,从而不再继续偿还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