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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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当防卫?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285人看过

首先,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行使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并且该不法侵害还应具有现实性、紧迫性。同时该条文也对正当防卫的类型进行了划分,第一款所述为一般防卫权,第三款所述为特殊防卫权。

      那么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如何判断该行使一般防卫权或是特殊防卫权呢?笔者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该不法侵害是否对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有着现实紧迫的危险。举例来讲,甲的体型明显小于乙,甲无故徒手击打乙,那么可不可以说甲的击打行为会对乙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呢?根据社会公众的认知,甲的徒手击打行为显然是不会对乙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即乙在此时可以行使一般防卫权,而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如果乙的防卫行为造成了甲重伤以及死亡结果,那乙就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通俗来讲,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同时要注意限度,要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处于不法侵害的情境时,应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也即对当事人对危险处境的判断能力不能要求过于严苛,在事发后站在上帝视角去评价这一情境是不可取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一,该《通知》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作出了细化规定,当遭受到这两类人群的不法侵害的时候应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如果避免不能或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才可以进行反击。二,不可滥用正当防卫权,例如,故意用语言、行为挑拨对方对自己侵害在予以反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三,要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的一方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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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我们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或保护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切记不可滥用权力,在有可能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冲突,不能避免的,可以采取防卫手段但防卫手段应保持一定的相当性,切勿滥用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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