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中掌握财产的一方将财产偷偷地进行转移,以便在离婚中能够让对方少分财产。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就是关于对方是否转移财产的问题,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对其有什么处罚措施?
夫妻之间离婚时,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或者是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让其少分或者是不分财产。近日最高院公布了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离婚转移财产净身出户的案例。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4179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高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重点解读一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1
离婚中夫妻一方隐藏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拘留。
丈夫宋某因为在外面包养情人,同时与情人生有孩子,妻子郭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在郭某提起离婚后,因为家庭中的财产均由丈夫宋某掌控,宋某将存款等私自转移。在开庭过程中,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妻子郭某申请法院对宋某的情况进行调查。法院经过银行查询,在离婚诉讼期间,宋某转移的银行存款高达160万元。但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宋某仍然态度强硬,拒不承认。于是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处以1000元的罚款。
重点解读二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典型案例二
离婚时,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赵某与丈夫李某结婚10年,丈夫李某经营公司,赵某在家照顾孩子。丈夫李某经常在外面找女人,对家人也不好,赵某忍无可忍,决定离婚。因为李某名下有大量的存款、股票等,为了防止李某转移财产,赵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就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要求赵某提供担保,赵某以父母的房屋作为担保,法院裁定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律师点评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