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顾
借款150万元用房屋做抵押
2018年11月,冯某与周某、武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冯某向周某出借款项150万元,年利率为15%,借期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5月17日,周某则以上海市某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武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冯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周某转款两笔共计60万元,于2018年11月20日又向周某转款两笔共计90万元。2018年11月23日,周某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冯某,双方至上海市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债权人将借款者和征收部门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包括了周某抵押的房产。2019年11月14日,周某就抵押的房产与上海市某局、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价款为3365294元。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周某发放拆迁款项3365293.38元,于2020年5月12日向周某发放百分比奖等共计70000元,抵押房屋后被拆除。
借款后,截止到2021年4月25日,周某和武某仅支付给冯某借款利息362500元,未偿还借款本金。而后冯某多次向周某、武某追索借款未果,遂状诉至法院。同时,冯某认为上海市某局、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在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未告知抵押权人拆迁的情况下,将补偿款项直接发放给了周某,致使其无法对征收补偿款实现优先受偿权,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02
争议焦点
征收部门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认为,此次征收房屋的行为系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因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另外,周某对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刻意隐瞒了其抵押房屋的事实,在征收期间冯某也从未向其告知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未提供任何抵押登记材料。因此,上海市某局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不知情,而且民事抵押行为也不能妨碍行政征收。
此外,本案系周某向冯某借款,并由武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武某才是该借贷行为的第一还款责任人,冯某应当首先向周某、武某单独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获得胜诉并经过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最终认定“周某、武某无支付能力”,此时,对于冯某而言,才发生债权被侵害,冯某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征收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
而冯某则认为,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违反拆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将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提存,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周某,导致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未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已收取周某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原件。
精准分析研判
依据事实证据明确责任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定的证据,法院认定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周某在签订涉案房产征收补偿协议后向其交付了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原件,可见二者在征收过程中未对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原件进行审查。而且,二者在征收中不应仅限于对周某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也不应仅限于对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是否备注有抵押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应当对涉案房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上海市某局和上海市某房屋征收公司在有条件查明涉案房产征收时是否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却未查明抵押情况,未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九的规定向公证机构提存征收补偿款,将征收补偿款发放给周某,致使冯某无法对涉案房产征收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二者存在过错,冯某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03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1492260元及2021年4月30日前欠付的利息187363元,并以借款本金1492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二、限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律师费75000元;三、被告武某对被告周某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市某局在已发放征收补偿款3435293.38元范围内对被告周某、武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法官提醒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被征收的,征收部门未尽审查义务,未向公证机构提存征收补偿款,而直接发放给担保人,致使担保物权人无法对征收补偿款实现优先受偿权,征收部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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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芝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