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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中同时约定履约地和交货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3人看过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约定了“履约地点:××”,还约定了“交货地点×××。分析上述约定,×××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情况下,一方关于应当以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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