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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车内交易被当场抓获,法院:严惩不贷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21人看过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吸食毒品不仅危害身体

还严重危害家庭、危害社会

一旦吸毒,被毒品掌控

就很难逃脱毒品的魔爪

吸食毒品的成瘾性造成吸毒者戒断困难

因此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东丽法院依法宣判两起涉毒案件

 案 例 一 

被告人王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向赵某卖毒品可疑物5小包,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赵某人民币1075元,后驾车离开现场。民警当场在王某包内提取到上述毒品可疑物5小包并进行扣押。经称重,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3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东丽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及毒资予以没收。



 案 例 二 

被告人陈某在其驾驶的车辆内以7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刘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上述毒品可疑物总重2.9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东丽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

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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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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