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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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523人看过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条链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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