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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吗?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986人看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此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津南法院适用其中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的首例案件。

      案情显示,被继承人为夫妻二人,其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患病于2019年去世。

      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在丈夫去世后,小儿子因对此有意见,便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之后,小儿子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

      所以,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他们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同时,大儿子已经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录像中未明确年、月、日及见证人姓名,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

      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的条件,属于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同时,因妻子未立遗嘱,所以,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录像遗嘱作出单独规定。以往案件中遇到的录像遗嘱,只能参照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规定认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也逐渐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录像遗嘱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而且,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音像资料,比起单纯的音频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所记录的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包含了以录像方式所立的遗嘱,从而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德敬提示

一、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方式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可以用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也可以用录像的方式立遗嘱。

2、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遗嘱中必须由遗嘱人自报姓名和日期;每个见证人自报姓名和日期。录像遗嘱中至少记录到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肖像并记录具体日期。
     (二)录音录像遗嘱的无效情形
1、录音遗嘱中缺少了记录遗嘱人或者两个见证人,任何一个人的姓名和日期,这样的遗嘱无效。录像遗嘱中缺少了记录遗嘱人或者两个见证人,任何一个人的姓名和日期或者肖像和日期的,这样的遗嘱无效。(这里的记录姓名、记录肖像是可以选择的,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但是最好是同时记录了姓名和肖像)
2、见证人的资格条件跟前面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资格条件一样,不具有前述见证人资格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三)录音录像遗嘱注意事项
1、录音录像遗嘱中先由遗嘱人自报姓名和日期,然后由见证人分别自报姓名和日期。遗嘱人和见证人在进行自报的同时,最好也报一下各自的身份证号码。
2、声音要清晰、名字要符合身份证上的姓名。
3、录像时要一镜到底,不要暂停或者中断,从开始一直录制到结束。而且要尽量保持镜头清晰,尤其是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要清晰,要拍摄全部环境场景、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全身像、半身像都要有所体现。

3、遗嘱人、见证人一定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如果没有记录,而是在录音录像记录的封存材料或者光盘载体上书写自己的姓名、日期的,属于无效遗嘱。


二、2021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①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②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③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施行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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