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不结婚的同居基本上等于“耍流氓”,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同居还被冠上了“非法”的前缀。然而,几十年后,大家的观念已经慢慢扭转,同居被发现是“试婚”的有效手段,婚姻大事不能草率,另一半是不是合格的伴侣,同居一下,就可以完美识别。
在同居现象已经大为普遍的今天,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同居并不只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而已,同居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其中债务问题就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方面。前不久有新闻报道,有人因为同居摊上了巨额债务。
侯某的同居男友于2015年10月车祸过世,生前两人未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在男友过世后,一名自称是男友债主的人拿了一份231万元的借条,将侯某起诉到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她偿还这笔债务。由于侯某和男友并未登记结婚,法院也未能调取到结婚证,只是查出两人在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的“夫妻投靠”。随后,法院便据此认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判决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债主231万元。 这份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对于夫妻关系的草率认定上。针对这份判决,当地检察机关也认为存在不妥,遂提出了抗诉。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述案件虽然未有定论,但已经给大多数正在同居的或者准备同居的朋友们敲了警钟——同居的过程中也是有可能摊上债务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同居的过程中,一方为了同居生活或者为了共同经营所举借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1)共同生活的债务 这类债务很好理解,例如为了租房、买家电、装修以及日常开支等用在两个人身上的债务,不管是哪一方出面去借的,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2)共同经营的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是指同居双方做生意借的款项。假如双方不仅同居,而且还经营着夫妻店、公司或者其他生意,只要是为了双方共同的生意所借的款项,也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同居是没有成本的,无论是男方埋单还是女方埋单,只要是对方心甘情愿地花钱,即便日后一拍两散也算不到自己头上。但了解了上面的案例及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如果埋单的一方为了同居举借了大笔债务,那么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债主告上法庭的。 诚然,我们并不鼓励和提倡同居。但是,其作为目前确实存在的现象,我们也有义务提醒身在其中的人们。因为,假如从更加邪恶的角度考虑,难保没有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要回同居期间的花费,捏造债务、串通他人,向另一方追讨。 这个可就真要擦亮眼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