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侵权无法确定标的物实际价格时,是以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确定还是以起诉立案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人认为,应当以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来确定。
因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作为赔偿的基本原则,而损害发生时被侵权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知晓当时涉诉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因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也是第一时间发生的直接损失。如以起诉立案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会造成如下后果:第一,市场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会使一方将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市场风险恶意转嫁至另一方,使得民事损害赔偿失去基本的公平性。第二,由于市场价格的浮动性,会使权利人故意待市场价格达到顶峰时期提起诉讼,故意使自己的损失扩大增加侵权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因此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另外,如起诉时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则无法满足弥补自身损失的需求,违背了财产损害赔偿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所以上述情况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