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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诉王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270人看过

【基本事实】

1998年,倪某夫妇看中了位于奉贤南桥镇解放三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15878元。由于夫妇俩均是农村户口,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也一时短缺,于是,他们找到了自家的亲戚王某夫妇。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倪某借用王某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年11月9日,倪某支付了购房款35000元,余款则按照协议,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1999年1月13日,倪某又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并缴纳了有关办证费用。之后,倪某夫妇对房屋装修、入住。

之后银行每月从王某的公积金帐号上扣划贷款,倪某再将钱还给王某。在陆续支付了7680元后,倪某停止了还款。另外该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从1998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银行每月的还钱成了王某额外的负担,在多次向倪某索款未成的情况下,2001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倪某一家搬离房屋,但因依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这场官司让倪某感到了不安,毕竟房产证上写着王某的名字。于是,2001年3月,倪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王某则认为,房产证上已明确写清自己是产权人,而且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自己也已归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因此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争议焦点】

该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律师评析】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讼争房屋已经登记在王某名下,因此,王某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

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就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以及何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达成了明确的口头合同。但倪某夫妇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全部的清偿贷款的义务。由于王某在银行的贷款尚未得到清偿,双方约定产权过户的条件尚不具备。

同时,由于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因此,对该房屋进行处分,需得到银行的许可,倪某夫妇要求变更所有权人的行为,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故其诉讼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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