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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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案精选】协议离婚,却不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5人看过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想要离婚时,为了避免因房产分配不均或财产流失闹得不愉快,往往会将房产赠与子女。那么双方协议离婚之后,有一方反悔能不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吗?那另一方能否去法院起诉要求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能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05年,张某与李某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婚后购置房产一套。近两年夫妻俩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是前提是李某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李某1,李某犹豫过后同意张某的条件。但是去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之后,李某反悔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李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某想撤销赠与。后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李某能撤销赠与吗?

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德敬提示

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应当谨慎,已经签订的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履行。不要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后面还可以反悔。机会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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