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总有“键盘侠”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辱骂、诋毁,殊不知自己早已坐实“侵权”行为。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二审案件,侵权人因对他人形象“指指点点”而被判赔偿对方1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韦某的微博“小松鼠”(微博化名)以发布他人整形案例、推荐整形医院及医生等整形美容信息为主。2019年3月,谭某在微博发文称,“小松鼠……我怎么看出她是托儿的呢?……”及“如果她真人漂亮,还把自己p成这幅鬼样子……那么就是妥妥的整形失败……”等内容。韦某认为以上信息是对她本人的诽谤及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将谭某及微博平台经营者微梦创科公司诉至法院。 谭某辩称,韦某在微博大力推荐某整形医生,有明显的引导消费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推广行为,且多名网友在该医生处手术后效果不佳,所以其称呼韦某为“托”是基于客观事实。 本案审理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谭某的行为侵害了韦某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谭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谭某的博文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韦某名誉权? 谭某的博文中“如果她真人漂亮,还把自己p成这幅鬼样子……如果真人就是照片的样子,那么就是妥妥的整形失败……”明显带有侮辱意义。由此可见,谭某发布的博文存在失实之处,且对韦某进行语言侮辱,其存在主观过错,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足以让不特定公众对韦某作出负面评价,从而降低韦某的社会评价,势必会对韦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谭某的行为侵害了韦某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梦创科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屏蔽了涉案微博,目前谭某的涉案微博已被停用且无法查看。另外,也无证据证明微梦创科公司明知谭某的博文构成侵权。微梦创科公司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德敬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谭某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网上发文,在不掌握确凿事实的前提下就对韦某进行语言侮辱,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后,“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友发声不能全凭个人喜好,仍应尊重他人基本权利,避免触碰侵权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