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永胜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男孩被乘坐白色小型汽车的女子抱上车后带走,公安局接警后,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堵卡查缉、人员核查等相关工作。
通报发出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小琨被拐事件,让人不禁回忆起去年引起轰动的“梅姨”,至今尚未落网。经过民警45小时的奋战,在山洞中成功解救男孩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定义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
1、“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2、“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3、“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控制儿童。
4、“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儿童。
5、“贩卖”,是指出卖儿童。
6、“接送”,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儿童。
7、“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处罚
共同犯罪
定义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处罚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共同犯罪
1、明知他人拐骗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骗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骗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骗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骗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骗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
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