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体意外险又称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这种保险在工厂、工地等较为常见。那这种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该由谁去理赔?理赔获得的赔偿款是给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要多久报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接下来通过案例形式向您解答您的疑问。
案例:
2016年开始李某在某津有限公司上班,某津有限公司为李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2018年1月李某在工作时发生工伤,2018年11月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作出李某属于工伤的决定书,经劳动部门鉴定李某已达九级伤残。事后李某向某津有限公司进行理赔时,某津有限公司告知李某公司为其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李某及某津有限公司未及时报险,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为由拒赔。无奈李某于2020年6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委托德敬律师代理二审案件,经开庭调查核实,二审法官为排除被告保险公司的疑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德敬律师又继续代理原告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到原一审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1、李某此次事故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2、李某2018年1月发生事故,2020年6月起诉到法院是否过诉讼时效? 后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因钢管碰伤导致左拇指指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积极就医并申请工伤认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李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的事实。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能够认定为工伤即排除了该条例16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故李某此次受伤应当属于意外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认可该事实,辩称因李某未及时报险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且本院认为工伤认定书及伤残鉴定结论能够证实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李某于2018年11月22日完成伤残鉴定后向投保人(某津有限公司)理赔时才得知保险合同的存在符合常理,且保险公司在原告首次提起诉讼时亦未提出时效抗辩。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德敬律师提醒您:1、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是意外险系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代替社会保险;2、发生意外事件后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要及时(48小时内)报险,报险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或者电话录音;3、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得知用人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最好向用人单位获取保单,如理赔遭拒后要及时起诉维权,最终赔偿款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4、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