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崔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王某某于2014年9月3日流产;因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12月12日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明:按照当地习俗崔某给予王某某见面礼10001元;送日子崔某给予王某某现金2000元、银行卡一张内存36000元。结婚当天,崔某给王某某小金猪中放1000元。王某某的嫁妆在崔某处有:立式格力空调、康佳液晶55英寸电视、全自动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三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组合,被子八床。此后,崔某要求王某某、王某甲、夏某某返还彩礼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定亲时彩礼10001元没有事实依据,送日子彩礼38900元不符合事实,当时原告仅向被告交付了一张银行卡和现金2000元。结婚当天小金猪内仅有1000元,且献茶钱被告也已给付原告,应予抵消。二、本案所涉的婚约彩礼纠纷是被告与原告两人之间的关系,且接受相关钱物均是被告一人亲手接受,与被告王某甲、夏某某没有关系,其二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三、被告购买的陪嫁物品包括彩电、冰箱、电脑、洗衣机、空调及被子等物品现均在原告住所,价值约60000元,被告均提供购买证明及送货证明。陪嫁物品原告应当如数返还,不得缺少或破损。四、在2014年4月23日,原告称余额宝的收益高,便要求被告通过支付宝银行向原告账户转入了30000元,被告已履行,有交易明细清单为证,该部分应予扣除。五、被告与原告已共同生活一年余,原告没有正当工作,两人生活开销均为被告支出,且在2014年9月3日被告流产、患病、手术费、医疗费、康复等费用已经将彩礼部分全部花销,且有超出。综上,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不符合事实,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余,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殆尽,已经履行了男、女双方的成婚目的,致使未能办理结婚证,其他事项均无他异。被告陪嫁大量财物,且流产、患病,才是该事件的受害者。望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令其返还被告的陪嫁物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彩礼
【法院判决】
1.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崔某彩礼款15000元;
2.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立式格力空调、康佳液晶55英寸电视、全自动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三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组合,被子八床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律师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崔某与王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崔某给付王某某彩礼款4900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崔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基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王某某因流产已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应酌情返还彩礼款15000元为宜。崔某诉称的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王某某、王某甲、夏某某均不认可,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夏某某和王某甲共同辩称不是婚约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因婚约解除,王某某在崔某处的嫁妆应归王某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