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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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敬普法】“祸从天降” 谁该负责?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770人看过

导语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日渐增多

已演化成我们生活中一种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上班途中、回家路上

你永远预料不到

下一秒头上会落下什么

是否会对自己造成伤害

寻常的有生活用品、废弃物品

而不寻常的......

比如突然被高空坠楼者砸中!

     

高空坠楼,主观上无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意识,坠楼者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不愿发生。但是轻生跳楼自杀,致使他人受伤、死亡的行为的行为令人嗤之以鼻。

自杀者自己一死了之也就罢了,却给无辜的人带来了无妄之灾。

2019年12月24日晚,重庆沙坪坝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2名女性路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4日 在广东湛江发生了一起男子砍人后跳楼砸中无辜路人致死的事件!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11月6日傍晚发布情况通报称:石龙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路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

从以上事件行为来看

高空坠楼砸死路人该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主体?

 一、自杀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行为人应首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跳楼自杀行为致他人受伤、死亡,其本人存在主观过错是成立,必然对跳楼行为会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有认识,其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且并非是意外坠楼不属于意外事件;跳楼自杀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自杀者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杀者的继承人应该在自杀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二、自杀者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出现的一些自杀伤人事件的诉讼案例中,一些相关的责任主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这些主体的赔偿份额一般比较低。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如果自杀行为是发生在上述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或组织者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三、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分配

在受害人损害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无法填补时,虽然有一些相关当事人与对损害结果的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因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时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救助作用。

四、刑事责任

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德敬律师提醒您!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与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

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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