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津市建设路房屋(房产证为津房权证城北字第N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国土证为津国用(2011)第N号,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某,地类为住宅用地)卖给李某;李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88000元,王某同时交给李某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李某所有;李某需过户换证,王某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李某支付王某购房款288000元,王某出具收条并将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李某。后李某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酿成本诉。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将现登记为王某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津国用(2011)第N号过户到原告李某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方或买受人。本案中,李某是买受方,王某是出卖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买受方李某按约支付购房款,出卖方王某收到购房款后将该房屋及与本案有关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李某,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必须出卖方协助才能完成,李某现欲将所购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到其名下,必须由王某协助才能完成,即王某有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已就此予以明确。现王某不积极配合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李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在本案中未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予以支持。王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