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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丈夫跟人裸聊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取证,法院:证据无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

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


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
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德敬律师提醒您!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录音、录像、拍照以及拍小视频等相关技术已成为手机的基本功能,只要轻轻一点,就可完成,但这些行为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突破法律界限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同样,手机录音也成为当事人自行取证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以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会被认定取得方式不合法,进而不予认定该证据,所以,自行取证理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个人隐私。

       在您遇到法律困惑时,请您及时联系李律师,李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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