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打车软件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实惠。但是这类打车方式,在一些环节也存在着漏洞。这不,市民李女士曾经使用打车软件打到一辆出租车,在抵达目的地后,与司机在支付车费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并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5月的一个晚上,李女士带着两个孩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驾驶员孙某通过平台接单,到达目的地后,计费器显示车费为12.5元。李女士想通过滴滴出行线上支付车费,而孙某却表示,仅接受现金或扫码支付。由于李女士未随身携带现金且用手机扫码失败,孙某遂不让她下车,并发生争执。
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就报了警,出租车计费表也一直在计费,派出所到达现场的时候,计费器上显示费用金额是27元,警察来了之后带着双方去了派出所。
随后,孙某设置计费器重新计费,驾驶车辆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至处置完毕纠纷后,出租车计费达到了140元。李女士家属来到后交了30元乘车费,而孙某以纠纷未化解为由拒接车费。
因当晚李女士在滴滴平台上也投诉了孙某,滴滴平台处理此事要求孙某整顿停运几天。孙某认为李女士是无端无故报警,对他的权利造成侵害,于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车费167元以及4天的停运损失1556元。
在民警当时到达纠纷现场后,车费已到27元,李女士也同意支付该笔车费。所以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女士的报警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孙某作为出租车行业的从业人员,该行业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驾车服务的服务行业,应尽可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支付等,对于不能提供的常规服务,应在出租车显著位置进行提示或在乘客搭乘时予以口头告知。李某通过滴滴平台寻求出租车服务,孙某亦通过该平台接单,按常理应该具有该平台线上支付的条件,但孙某不能提供该种支付方式,在李某搭乘时亦未进行事先告知。在李某进行通过该平台支付时,孙某未能寻求积极、理性的解决方式,且发生于夜间,李某还携带两名幼童,在此情况下李某通过报警寻求解决纠纷,并在警方介入后及时将车费交给警方,其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其报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女士支付孙某车费27元, 同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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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