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法院判决:第三者不是返还一半,而是全部返还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93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赵某与马某登记结婚。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李某转款466200元,且马某与李某承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随后,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马某赠与李某466200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4662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所主张的该笔转账存在于夫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作为丈夫对其中的一半拥有支配权,但对属于赵某的一半份额无支配权,其赠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社会公德,李某应当对该部分的赠与予以返还。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对此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财产为共同财产,认定马某拥有一半支配权,判令李某返还一半款项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赵某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466200元;


■ 德敬提示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属双方共有,对于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协商一致进行。当然,无论是财产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处理时都不应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来源:法制新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