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以主动为被害人谢某某保留驾驶员培训计划而每月支付教练一千元为名,伙同王某(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将被害人骗至本区奉城镇邮电路一烧烤店,王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押至本区大酒店5010房间进行威逼,迫使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某及王某分别出具了人民币2.5万元及2万元的借条各一份,王某某威逼被害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带至其租住的本区52室予以扣押,直至上午7时许离开。
【争议焦点】
张某非法拘禁是否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拘押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具有殴打情节,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且考虑到拘禁的时间较短,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当庭认罪,有良好的悔过表现。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