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9月,被告人金某虚构事实,采用“以借为名”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逃逸,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谎称承包上海盐业公司车队需资金,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0万元。
2、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金某谎称车辆出车祸需购置新车,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金某谎称欲在本市青浦区某处租地皮做码头生意,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万元。
4、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金某谎称其码头购买的吊车提前到货需付款,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万元。
201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金某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一出租屋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应予确认:
1、被害人赵某陈述和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金某因与其同住同普路一小区认识并交往,200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金某分别以承包车队、购买新车、租地皮和吊车到货等理由向其借款,其先后四次借给金某人民币22万元。2009年9月底,当部分借款到期后,其向被告人讨要借款,被告人金某多次推脱。之后被告人金某搬离原住处不知去向,手机也关机,其再也无法找到被告人金某,方知被骗。
2、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金某分别以承包车队、购买新车、租地皮和吊车到货等理由向被害人赵某借款,赵某先后四次借给金某人民币22万元。
3、证人的证言及中盐上海盐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曾在中盐上海盐业公司任装卸队队长,每月平均收入约为2500元,该公司从未与金某洽谈过车队的承包事宜。
4、证人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金某系夫妻,其知道被害人赵某经常同金某一起玩,但在案发前其与被害人赵某没有接触,也没有将其联系方式告诉过赵某。2009年10月左右,金某同其讲过搬离原同普路暂住处至青浦做生意,但金某没有将具体住处告诉其,2009年底左右,金某的手机打不通了,其无法找到被告人金某。
5、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金某到案的情况。
【争议焦点】
1、被告人金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如何量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赵某。
【律师评析】
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金某虚构承包车队、购买新车、租地皮和吊车到货等事实向被害人赵某借款,不仅有被害人陈述,且有多名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金某在部分借款到期后,采用故意搬离原住处、将手机关闭等方式躲藏逃避,充分地反映了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金某所实施的行为名为民事借贷,实质上是“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惩处。被告人金某诈骗人民币20万元的数额不仅有被害人赵某、多名证人证实,且有书证相印证,故被告人金某的辩解法院未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