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地区以贩卖假古董为业。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在天桥见赵某某与张某在摆摊卖“古董”遂上前询问。张某、赵某某谎称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后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制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又到朱某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1件仿古假玉狮子。后朱某到北京博古艺院做鉴定,证实所买物品均为假货。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应邀再次到朱某家卖假古董时被群众抓获。后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朱昌火陈述,物证照片,文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争议焦点】
1、赵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2、如何量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某。
【律师评析】
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伙同他人以仿古制品骗取他人钱款,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