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外祖孙关系,诉争房屋原为原告所有,2007年4月18日原告考虑为拆迁时候能够给被告获取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遂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产在办理过户时,房管部门评估的价格为43000元,原告未收取被告的购房款,办理产权过户费也是有原告支付。产权变更后,产权证和房屋仍在原告处保管和控制。2011年4月确定诉争房屋拆迁,被告于2011年4月16日在晚报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欲与拆迁部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原告得知后,即以被告不顾当初言明该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归于原告的约定,意欲侵吞其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否认双方有口头约定,以为房屋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交易
【法院裁判】
1、 判决被告享有拆迁安置时以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购买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2、判决诉讼费用由双方均摊
【律师评析】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07年4月18日双方虽以买卖形式办理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实则是原告为被告能够在诉争房屋拆迁时取得一个在其名下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的资格,并非实际意义上的买卖交易。诉争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原告并未表示出让。故此,原被告就诉争房屋的买卖关系,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两层意思,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应予以认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时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