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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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四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634人看过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于2013年6月27日死亡,张某1993年11月19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下有被继承人存款2488.7元及其死亡后取得丧葬费7744元,该账户存折现由原告张一保管。原告张二处有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324112.7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相关份额。认为自己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没有尽赡养义务,而被告也辩称自己尽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没有。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院裁判】

一、被继承人陈某名下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各继承所有之一份额,原告张一张二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被告张四83912.5元人民币作为被告张四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产的份额;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五日内,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变更为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张四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负担;

三、被继承人陈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下存款2488.7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张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622.18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产的份额;

四、被继承人陈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下丧葬费7744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各所有四分之一,原告张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1936元人民币;

五、原告张二处被继承人陈某存款324112.71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及被告张四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张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一张三及被告张四81028.18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一张三及被告张四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产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张一张二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质证阶段,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来看,原告提出死亡证明信是原告所开、营养品是原告所买、短信回复等均欲证明自己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无关联性,均无法证明。

其次,既然均无法证明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就按照法定份额继承。原告提出的其他金额均无相关证据证明。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006950元,本院予以照准,考虑客观情况,该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分别给付被告83912.5元作为被告应继承的份额较为适宜,关于该房屋演变过程中所添资10642元,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其个人出资,故对于被告要求将该10642元及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0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被继承人遗产中先予扣除支付给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下存款2488.7元及原告张二处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324112.71元,由原、被告各继承四分之一。被继承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302863501001405715的账户下丧葬费7744元,虽不属于遗产,但应比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应由原、被告各得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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